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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
“人民法官人民敬,喜向亲友讲为何。青天之下有白云,红日升处是碧波。”
9月13日上午11点,细雨霏霏中,一支30多人的队伍从30公里之外的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拦隆口镇千东村来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审监庭法官送来他们亲手缝制的锦旗,当面表达感谢。
“大娘,您们怎么也来了?外面还下着雨,当心身体。”看到人群中还有几位70多岁的老人,法官关切地问道。
“拿到你们的判决,村里的老人们特别高兴,执意要来看看为他们撑腰的法官们到底长什么模样。他们说要把你们的样子记在心里,常常念着你们的好,你们就是我们的亲人。”一位村民边说边打开一面锦旗,“这是村里的老人们亲手缝制的锦旗,把我们全村人对你们的敬意都一针一线缝进了这面锦旗里。”
这是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事情还要回溯到2013年。
2013年8月,原西宁市湟中区农牧和扶贫开发局(现为农业农村局)按照青海省农牧厅相关文件精神,拟在湟中区拦隆口镇千东村修建温室大棚600栋。
永兴合作社于2013年1月与马明某等122人分别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永兴合作社流转马明某等人共350余亩土地用于经营温室大棚蔬菜种植,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16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土地流转费每年每亩1000元,土地流转费自2014年起每年上浮100元到2000元止。
永兴合作社按约支付了2013年至2021年的土地流转费。按照约定,2022年土地流转费应为每年每亩1900元。2021年12月3日湟中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指导意见,对土地流转价格确定政府指导价为600至1000元/亩。永兴合作社遂以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费超出市场价为由拒绝给付2022年度费用。
于是,马明某等122人诉至法院,要求永兴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年每亩1900元给付2022年土地流转费。永兴合作社认为政府指导价构成情势变更,应对租赁价格予以调整。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永兴合作社按每亩1500元支付土地流转费。马明某等人不服,向青海高院申请再审。青海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裁定提审本案。本案移送至青海高院审判监督庭审理。
本案涉及人员众多,关涉百姓切身利益。且拦隆口镇多个村庄均存在此类情况,除本案外,其他邻村村民亦因合作社拖欠租金等问题诉至法院,在当地影响较大。本案的处理将对该地区此类案件产生示范性效应。
为妥善处理本案,了解各方诉求及政策背景,承办法官于庭审后组织关联法院、涉案公司、村民代表、村委会和湟中区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人员,就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及案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沟通协调,并听取了村民代表及各方公司代表的意向。
为进一步查实土地使用状况及温棚经营现状,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来到村里,向合作社了解目前经营期间存在的困境及救济途径,并对温棚经营状况进行实地查验,逐户了解土地租赁面积及家庭收入现状。
“这些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村民们,有的将自家土地全部流转出去,除了土地租金,还要依靠外出打工维持生活。”承办法官说,“有些孤寡老人无力外出打工,完全依靠土地租金生活,如果调低租金数额,将对他(她)们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最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政府指导价不构成情势变更,原审法院依职权变更合同价款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予以纠正,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村民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同时,在判决的裁判说理中,重点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主张途径、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阐释当事人自治的立法精神,确立契约必须严守的裁判理念。
村民们终于等来了最终的判决,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大家按耐不住激动的心情,都想当面感谢法官,于是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你们数次到村里组织协调,现场勘查,整个审理过程中,我们真切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这封感谢信是我们全村人想对你们说的话,请务必收下。”村民们又展开了两张大大的红纸,上面一字一句书写着村民们对法官朴实的感谢。
“审判监督工作的任务是纠正错误裁判,但更重要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是一项为党‘守心’的工作,必须始终‘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青海高院审监庭庭长陈玉静说。
今年1至9月,青海高院审监庭审结182件再审案件,其中直接改判88件,改判率为48%。通过审判监督专刊、法答网、案例库、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统一裁判尺度,明确再审改判标准,发挥错案的源头治理作用,做到“改判一件、指导一片”,真正做到有错必纠,促进原审裁判质量整体提高。
送别了村民,法官们看着手中的锦旗和感谢信,脸上洋溢着灿烂的笑容。眼下还有很多案子等着办理,人民群众的满意和肯定给了他们更多的干劲和动力。(记者 罗楚江 通讯员 陈玉静)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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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0-10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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