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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镇江日报
本报讯(岳琦 翟进)近日,丹阳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时,主动适用先行判决,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尽早实现。
据了解,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素有业务往来。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汽车灯具产品,双方签订了价格协议,A公司根据B公司的采购订单向其发货。截至2022年12月2日,B公司尚欠A公司已开票部分的价款为1000余万元,已向B公司发货但尚未开票部分的价款约86万元。
被告B公司辩称,对原告A公司诉请中已经开票没有付款的部分没有异议,但已经发货尚未开票的部分尚不具备付款条件,认为A公司向其提供的某项目灯具存在质量问题,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承担供货质量损失45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B公司对于已开票未付款部分的金额1000余万元没有异议。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B公司一般在收到A公司开具的发票后60日内付款,该部分的价款已届付款期限,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考虑到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450余万元,但B公司应支付的货款已经远超其反诉主张,就差额部分B公司应当及时向A公司支付。故一审法院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价款570余万元。
法官表示,在此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适用“先行判决”,可促进各方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同时也防止双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从而保障经营主体平稳运行。案涉产品质量问题,可待司法鉴定出具结论后,再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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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6 1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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