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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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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代理机构“黑名单”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的左边有一个栏目,名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者近日打开该名单发现,里面记录着从2015年到现在的14条代理机构违规失信信息。
在信用体系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黑名单”对代理机构的影响不容小觑,代理机构必须意识到,诚信才是经营生存的“必杀技”。
记者在梳理为数不多的14条不良行为信息时发现,造假成为“入黑”主因。“提供不实登记信息”位居榜首,共有8家代理机构涉及这一行为,另外还有2家代理机构分别是在注册和变更时提供了不实信息。
我国对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对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着明确的规定。此外,《办法》还规定,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具体信息包括: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此,提供真实的登记信息是代理机构应尽的法定义务,并要为其提供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除了在登记信息上造假外,记者发现,广西华臻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则因伪造培训证而被记录在案。
在14条违法失信记录里,因造假而“入黑”的记录占据了绝大多数。此外,“黑名单”中还有两条排斥竞争的信息,山西恒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临汾二中维修供暖管道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排挤投标报名人等问题;江西金阳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同时,该公司还违反了《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1至3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上述违法行为除了要面临“拉黑”的处罚外,还要接受罚款、“禁业”的处罚。
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一直在积极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黑名单”只是其中一项,旨在努力做到让违法失信行为无处遁形,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格局。
聚焦到政府采购领域,财政部将此前一年一度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改为监督检查与监督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去年8月,财政部还发布了《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代理机构实施履职评价。这些都是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举措。
信用评价逐渐走进代理机构的视野,对此,业内更是掀起了讨论热潮。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立一种怎样的信用评价机制,让真正优秀的代理机构能脱颖而出,让评价结果可以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可靠依据,这些问题值得业界进一步探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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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26 23: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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