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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3月9日讯农膜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产品质量与我国农业绿色发展息息相关。违规生产销售“超薄农膜”等质量不合格农膜行为严重破坏土壤生态环境,扰乱农膜市场经营秩序。为持续做好农膜产品质量监管,进一步巩固乳山市农膜治理工作成果,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现就农膜经营行为规范告知如下:
一、农膜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等标准要求,并落实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农膜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
三、出厂销售的农用薄膜产品应当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类别、标称厚度、宽度、参考长度、净质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生产厂地址、执行标准等内容。
四、农膜经营者必须严格建立销售台账。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五、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根据《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地膜的最小标称厚度不得小于0.01毫米。禁止销售标称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和国家明令禁止经营使用的农膜产品,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下架。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农膜,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农膜经营者杜绝侥幸心理,自觉组织整改自查,确保销售符合法规、政策、标准要求的农膜产品。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乳山市农业农村局
(鲁网记者)
责任编辑:苏盛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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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6-03-09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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