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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2男进入宾馆假借扫黄之名抢劫游客
分别被儋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和2年
□记者 畅凯 通讯员 韩婧雯
本报讯 男子陈某某和邓某某酒后进入宾馆假借扫黄之名,对来儋州市游玩的外省游客实施抢劫。近日,儋州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22年的一天,陈某某、邓某某酒后到儋州市白马井镇某宾馆三楼,适逢前来旅游的杨某某等三人虚掩着门在房间内聊天。陈某某、邓某某临时起意,进入宾馆房间谎称前来扫黄,恐吓三名游客交钱“私了”,否则就将其关押。三人拒不付钱,陈某某胁迫三人抱头蹲下后,自行在房间内翻找财物。其间,杨某某试图拨打手机求救,被陈某某、邓某某二人打倒在地。最终,陈某某从房间内抢走价值705元的手机一部、现金200元。后杨某某等人的同伴赶来,陈某某、邓某某逃离现场。同年7月13日,陈某某、邓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邓某某经电话传唤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较小,系从犯,可减轻处罚。陈某某、邓某某针对宾馆内的游客实施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儋州市检察院遂依法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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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5 11: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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