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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北日报
本报讯(黄雅雅 徐帆丽)近日,浦城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掘古墓案件,被告人祝某、陈某、俞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
2023年2月,被告人祝某告诉陈某、俞某,浦城县某地隐藏一座古墓,墓穴内很可能有“宝贝”。于是,3人分3次携带铁锹、钢钎等作案工具,轮流对古墓进行撬挖,但并未发现随葬品。同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28日被告人祝某主动投案。归案后,3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盗掘的是一座古代砖室墓,年代在宋至清之间,对研究该地区历史时期的丧葬礼俗、文化传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陈某、俞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3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影响文明文化传承,应受到法律严厉打击。广大市民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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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1 05: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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