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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日报
海口一男子去世无继承人,债权人申请遗产处置
我省首例 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本报海口9月13日讯 (记者邓海宁 通讯员刘小钰)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我省首例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该案中,杨某系独生子女,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及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且无证据证明其外祖父母尚在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据了解,2023年1月,户籍所在地为海口市秀英区的杨某(43岁)突发疾病去世。杨某生前曾向窦某借款,杨某去世后,债权人窦某了解到杨某并无继承人,为顺利实现其债权,遂向秀英法院申请,指定秀英区民政局担任杨某的遗产管理人,以便于遗产管理人行使职责,清理杨某的遗产并处理杨某的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后,秀英法院通过实地调查、向有关单位发函等方式充分调查杨某的家庭情况、婚姻登记状况、户籍信息等情况,确认杨某无继承人。根据相关法规,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经审理,秀英法院依法指定秀英区民政局担任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秀英法院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内容,《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涵、过程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践中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屈指可数,该案的依法审判,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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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关于遗产管理人产生的四种情形在《民法典》第1145条中予以明确。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内容,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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