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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躲避黑狗摔伤残,法院判犬主赔11万
两起宠物无接触伤害案件,提醒宠物主人要严格履行看管义务
近期,多起宠物伤人事件引发关注。你知道吗?除了撕咬、抓挠、扑身等情形,即使宠物未触碰到他人,也有可能带来侵权责任。扬子晚报记者从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两起“宠物无接触伤害”案件,最终两名被告宠物主均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宠物无接触伤害”的责任认定有哪些法律依据?对此法官给出了解答。
躲避黑狗摔成十级伤残,法院判赔11万余元
徐某抱着狗在小区散步,这时一只体型较大且无人看管的黑狗盯着他。徐某想要赶走黑狗,但黑狗却不停凑近,徐某躲避时被不平整的地面绊倒摔伤。事发后,狗主人花某陪同就医,支付医药费466元,并补偿徐某200元。次日,徐某仍感到胸部疼痛,并接到医院电话通知复查,经检查存在肋骨骨折的情况,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徐某再次联系花某处理,却遭拒绝。徐某遂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2万余元。
在法庭上,花某辩称,徐某所受伤残损害与其无关。事发当日,自己将徐某送到医院并支付全部医疗费,医生检查未发现问题,双方的纠纷已处理完毕。花某称,即便存在问题,因徐某能够自由行动且拒绝使用药物,故不认可十级伤残的结论。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从监控可以看出,徐某抱狗走到路上,遭到花某饲养的黑狗纠缠,被逼到路边后由于地面不平整被绊倒受伤。花某表示,当时不在家中,黑狗自己跑出,由此可以确定花某未能妥善看管,应对徐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徐某躲避犬只追赶被路面绊倒受伤,花某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花某认为徐某自身具有过错,缺乏依据。双方事发后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基于徐某对自身伤情的重大误解所致,按此方案处理明显有失公平。
最终,吴中法院一审判决花某赔偿徐某经认定的损失共11万余元。花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晨练被宠物犬惊吓倒地骨折,主人赔付医疗费
王某在小区花坛边锻炼,邻居赵某携带宠物犬出门遛弯,但未采取控制措施。突然,这只宠物犬冲向王某,虽没有进行抓咬等攻击行为,但还是致使王某受到惊吓倒地受伤。
赵某承认其对此事负责并陪同王某就医,但就医过程中赵某离开了医院,后拒绝处理赔偿事宜。王某被诊断为手臂骨折,并住院接受治疗,前期已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
审理过程中,赵某拒不到庭应诉。王某苦于无证据证明其受伤系因赵某饲养的宠物犬造成,但提出事发地可能存在视频监控,事发当天其女婿曾报警。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派出所调查,调取了小区监控和处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同时了解到事发当天公安机关扣留了赵某饲养的宠物犬,并对赵某进行了处罚。执法记录仪中,王某和赵某均对事发经过进行了陈述,法院查证的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倒地摔伤与赵某饲养的宠物犬有关。
据此,吴中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承担王某当前主张的全部赔偿责任。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宠物主应严格履行看管义务,外出必须拴绳
那么,对于“宠物无接触伤害”的责任认定,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法官介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而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除饲养动物的抓、咬、踢等行为导致被侵权人产生损害后果外,还应包括特定条件下饲养动物的跳跃、冲撞、奔跑、吼叫等非接触性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心理恐惧从而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
法官提醒,作为宠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严格遵守在公众场合必须拴绳、不得饲养禁养的烈性危险动物等规定,以免给他人造成人身安全威胁或伤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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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1 0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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