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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常碧罗 杨枫
“盖座房子都不容易,这样处理了大家都能接受,感谢法官们为我们的事情奔波,给你们添麻烦了。”3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一起和解执结了一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解开彼此心结,都表达出了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不是我给他不付钱,是他给我盖的房子质量有问题”
“房子他们已入住多年,而且已办理房产证,并领取了旧房改造补偿金,使用后出现人为损坏都有可能。”
执行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原来曹某在农村有一间老房,空气清新、鸟语花香。美中不足的是,一赶上下雨,老房子的窗户和屋顶就开始漏雨,属危房,这让曹某十分头疼,又见同村人近年来纷纷盖起二层小楼,加上家中也添丁加口的,又有了点积蓄,于是下定决心把房子重新翻建。
2019年10月16日曹某找到同村包工头李某,便与李某签订委托盖房协议书,约定李某为曹某包工包料盖占地面积90平方米的二层小楼,每平方米800元,总价158000元。完工后,曹某支付了工程款11.8万元,李某要求曹某支付包剩余工程款40000元。双方对部分项目的费用产生了争议,李某遂诉至法院。
李某申请执行曹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采取执行措施冻结了曹某的银行账户及微信与支付宝等,并将31833元扣划之渝北法院公用账户。
一见所有的账户被冻结了,曹某急了,于是曹某向渝北区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表示执行金额应扣除他已经垫付的14257元。
原来,李某与曹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渝北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曹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某欠的建房款40,000元。上述判决作出后曹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在渝北法院的调解下,双方于2022年7月4日就房屋的修建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约定:“一是由曹达连负责聘请工人到现场对相应部分进行整改,曹达年和李光文到现场进行监督,如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在两个月内即2022年9月10日前整改完毕;二是前述第一条整改费用先由曹某负责垫支,然后在曹某应付给李某的建房款中抵扣,不足部分由李某负责支付给曹达连,多余的建房款由曹某及时支付给某,相应的应付款杂2022年10月1日前履行完毕;三是双方一致确认,需要整改的部分主要有:1、进大门靠右第一间房间中间干墙与二楼对齐,2、楼梯间梯步及改成单步数,3、上二楼客厅左手边承重墙与一楼相应承重墙一致”。达成协议后,曹某申请撤回上诉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经审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7月14日,文书生效后,李某认为曹某未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及双方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向渝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渝北法院驳回曹某的异议请求。曹某于是申请复议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虽然标的小,但关乎大民生,小案件折射为民情。每一起执行案件,无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多少,无论案情简单或复杂,都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大事,每一起民生案件和小标的案件都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直接体验,都蕴藏着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公平执法的期待。
为了防止出现“执行一案,两家结怨”的局面,于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能动司法经当事人同意,一起当事人属地的茨竹人民法庭办案解决。该案焦点就在于曹某已经垫付的人工费、材料费14257元,经多方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曹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案款25743元,该款在渝北法院扣划的31833元中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剩余6090元由渝北法院在扣除本案执行费500元后全部退还给被执行人某,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某所有执行措施。双方当事人矛盾得以化解,并对执行法官表示了感谢。
法官提醒:提高防范意识 依法理性维权
住房是每个家庭的头等大事,随着我国乡村振兴建设不断推进,美丽乡村蝶变升级、农村改革展现活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也带动农村建房市场的繁荣发展。在建房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利益纠纷,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尤其多见。能否在懂法守法的情况下,有效避免暗藏的法律风险,保障自家小院顺利建成,成为建房人关注的焦点。
自建房属专业工种,房主在开工前最好了解必要建筑装修知识,或者聘请专业监理进行全过程监督。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结算,避免出现与上一包工队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让其他包工队进场,导致工程量无法分辨的情况出现;房主在发现房屋建造出现问题时要及时与施工方进行沟通、立即修正,避免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日后引发矛盾纠纷,同时要注意留存沟通过程及处理结果的相关证据,采用书写字据、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第三人证明等方式将证据材料予以固定、保存,以作日后维权之用。
法官查证事实的途径也是通过筛选鉴别客观真实的证据去形成完整证据链,日常的“打嘴架”在诉讼过程中无法起到作用,维权也不是在纠纷发生后才想到法律,而是在日常生活中就有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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