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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以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起诉撤销婚姻关系,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王尹法庭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案件。
基本案情
潘某和陈某于2022年1月初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潘某发现陈某有异于常人的行为。2022年6月11日,陈某经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潘某认为陈某未在婚前告知该重大疾病,2023年8月3日,潘某向法院起诉撤销与陈某的婚姻。
关于如何界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问题。本院认为,因重大疾病未告知而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为一年,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失,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潘某于2023年8月起诉撤销婚姻,已超过该期间,后经本院释明,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对方当事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当然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患病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尽告知义务,即不告知或者虚假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要注意一年的除斥期间。
婚姻应建立在夫妻双方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而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患病,另一方也应承担法定扶养义务,这既是双方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和家庭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秦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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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4 18: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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