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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年逾七旬的老李(化名)因车祸不幸殒命,儿子小李(化名)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司机承担对自己母亲阿梅(化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5万余元。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老李和阿梅夫妻二人相依为命,长年以回收废品为生。今年,年逾七旬的老李在一次收废品途中因车祸被撞身亡,事故认定肇事司机小张(化名)承担主要责任,小张自愿在保险赔付范围外赔偿老李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阿梅谅解。
然而小李却认为,父母平时都靠收废品自力更生,现在,父亲的去世使母亲的生活保障成了自己的负担。“既然肇事司机承担了责任,就应该也负责我母亲的养老。”
于是,小李一纸诉状将小张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母亲阿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5万余元。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阿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
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该义务履行应以行为人具有扶养能力为前提。本案中,支持阿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老李应承担扶养义务;二是阿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无其他生活来源。
虽本案事发时被害人老李正在回收废品,但无证据证明老李回收废品的具体收入以及该收入足以维持其与阿梅的共同生活。至事故发生时,老李已年满70周岁,阿梅也已近70周岁,二人均远超法定退休年龄,应推定为均丧失劳动能力。二人育有成年儿子小李,他应对老人尽到法定赡养义务。综上,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以履行义务人(夫妻双方)具有扶养能力为前提。现实生活中,出于维持家庭生计、减轻经济负担等考量,许多老年人在超过退休年龄后仍通过打零工、收废品等方式补贴家用。此为“无奈之举”,不能据此认定其仍具有劳动能力、扶养能力,而应结合其具体年龄、从事劳务类型及收入情况等综合认定。
对于成年子女来说,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老年人具有退休金、劳务收入等经济收入的,并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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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0-23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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