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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内蒙古日报 □本报记者 王皓
“有了法官的帮助,我们才能在这件事情上达成和解。”近日,通辽市科左中旗法院舍伯吐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被告饲养的一匹公马跃入原告承包的草场围栏,狂奔追逐原告饲养的怀孕母马,导致母马早产,双胎小马驹不幸夭折,母马健康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原告称自己饲养的母马因配种、管理付出了不少财力,与被告协商赔偿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并申请对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后,发现双方主要争议点在于赔偿数额,即损失如何认定问题。如启动鉴定程序,不仅延长审限,增加诉讼成本,且该案面临取证困难,不确定因素居多。于是,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认真听取双方对赔偿数额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地释法析理,既结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又兼顾群众朴素的法治观念,采取“背对背”调解的形式与双方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被告一个月之内赔付原告16000元。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损害由动物危险性引起,而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机体,其“行为”具有自发性和不可控性。饲养动物致损害,侵权责任谁承担呢?
据办案法官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办案法官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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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4 0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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