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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女工本应该享受法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但有的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女工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遇到这种情况,有的女工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有的则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女工何某的诉求,判令郑州某置业公司赔付何某生育保险待遇损失2万元。
1990年出生的何某,2021年10月入职郑州某置业公司,担任售楼部置业顾问。2022年4月,何某申请生育津贴时,被告知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无法申请生育津贴。其多次向公司主张权利无果后,2022年6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12月25日,何某向中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郑州某置业公司向其补缴2022年3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因欠缴医疗保险所损失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等共计2万元。2023年12月27日,中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通知。何某不服,向中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公司欠缴何某2022年3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是事实,但公司现在经济困难,无能力补缴,且如果补缴了空缺的社会保险费,何某的生育津贴也不会到公司账户。另外,何某曾于2022年6月以我公司欠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何某向法院起诉时并未就本案所诉的生育津贴一并提起劳动仲裁,现何某已经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其要求赔付生育津贴等费用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郑州某置业公司辩称。
在诉讼中,何某说:“按照我生育当月社会医疗保险缴纳基数2745元的标准,我可以享有生育津贴17202元(2745元÷30天×188天),产前检查费1200元,顺产补助费2000元,但我在申请领取时,被告知因郑州某置业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我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所以要求郑州某置业公司赔付我2万元。”
何某还称,其曾于2022年6月以郑州某置业公司欠付劳动报酬为由进行劳动仲裁,同时也向税务部门投诉郑州某置业公司欠缴其社会保险,要求税务部门催促补缴,税务部门给郑州某置业公司下发过限期补缴的催缴函。
“2023年10月,我给税务部门打电话询问,税务部门称经协调,郑州某置业公司不予补缴,让我走其他渠道,我就郑州某置业公司欠缴社会保险、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申请劳动仲裁,我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何某说。
主审法官史艺娜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该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原告何某作为参保人已经满足在分娩后连续缴纳生育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条件,按照规定可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但何某因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而无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法律规定及生育保险的支付标准,被告应赔付原告主张的188天的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1200元、生育医疗费2000元(顺产),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其主张的2万元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就仲裁时效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原告因被告欠缴社会保险费向社保中心、税务部门、12345热线投诉,虽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对其上述陈述予以证明,但原告为能够获得生育保险待遇而向相关机构问询、投诉显然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法院有理由采信原告的陈述,且被告亦认可税务部门就此与被告电话沟通过,足以说明原告自2022年6月起一直向相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表明原告在积极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努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告申请仲裁时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原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黄健解释说。
“劳动者状告用人单位讨要报酬的案件易发,主要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一方面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随着市场主体的多样化,民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比重增加,但不少民营企业采取家族式、合伙式的模式,缺乏专业的人力资源人员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往往不积极主动与劳动者协商,其消极的态度加剧劳动者的不满心理,导致双方的怨气较重,纠纷化解难度大。”黄健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加强沟通交流,要学法、守法,完善规章制度,共同构建和谐、稳定、文明的劳动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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