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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记者从湖南省医保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产假期间权益,湖南省发布《关于调整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途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途径,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首次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收款账户,包括户名、开户银行、行号和银行账号,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单位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经办机构相关变更信息。生育津贴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分娩后1年之内。逾期申报,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责任及参保职工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产假时间内,由单位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湖南省医保局强调,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应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申领生育津贴,不得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通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错误申领生育津贴,并主动将错误申领的生育津贴退还经办机构的,可视情况减轻或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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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5 15: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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