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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消息近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拘役,并限令增殖放流各类鱼苗共计1700尾。
今年2月,被告人王某容、王某松驾车前往嘉陵江西河流域石龙镇鹰嘴岩段,使用刺网和竹竿进行捕捞。嗣后,二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现场查获渔获物8.5kg、渔网5副。
据了解,嘉陵江西河流域属于嘉陵江南部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级支流,根据《南部县嘉陵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精神,现属于嘉陵江十年禁渔期。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容、王某松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当庭宣判,判处二被告人拘役,没收捕鱼工具,并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处二被告人增殖放流鲤鱼苗500尾、鲫鱼500尾、草鱼700尾。
据了解,为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民刑二合一实质化运行,南部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与刑事审判庭跨部门组成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负责对辖区环境资源类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将涉嫌非法捕捞、滥伐林木等案由纳入合议庭审理范围。
下一步,南部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继续加强专项调研、优化人员配置,深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民刑二合一审判,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同时依托“亲水法庭”工作机制,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为流域绿色发展贡献司法力量。(供稿:南部县人民法院 黄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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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30 21: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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