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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本报10月17日讯(半岛全媒体记者尹彦鑫通讯员李晓燕)2022年8月,小张(男)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在一年期内,婚介公司为小张介绍6名相亲对象,由双方自行沟通交往;小张先支付4000元会员费,婚介服务成功后,再支付2000元。双方还约定“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等5种具体情形,作为婚介服务成功的标准。之后,小张支付服务费4000元。
合同签订后,婚介公司陆续为小张推荐4名相亲对象,但小张均未与对方建立恋爱关系。小张质疑婚介公司不注重服务质量胡乱推荐,要求中止合同并退还4000元。婚介公司认为其已经进行合适介绍,是小张太挑剔,且合同中已约定中止合同不退还所缴纳费用,拒绝了小张的要求。2023年4月,小张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4000元。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婚介公司按照小张要求,提供征婚需求信息、帮助介绍婚姻对象,小张按婚介公司要求支付4000元会员费等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婚介机构作为提供婚恋交友信息的平台,提供的是婚恋双方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至于相亲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合同签订后,婚介公司先后介绍4名对象给小张,并协助安排线下见面,因此,婚介公司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小张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于事实和法律无据。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兼顾公平原则,婚介公司当庭退还小张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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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8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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