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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的形成已历经了数千年,它的起源早已遍寻无果。在中国漫长的历史的发展中,宋朝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尤其是在经历过唐末礼崩乐坏之后,如何恢复、重建宗法秩序就成为了宋朝的新的历史课题,而这其中作为延续宗祧继承、维护宗法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的收养制度,也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宋朝最终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如《宋刑统》,并给予其崭新的历史内涵。
宋朝并非第一个将收养制度写入律法的王朝,早在唐朝时期就已经为其立法,然而随着唐末战火纷争,很多社会制度和规范被荒废,统治阶级亦受到严重冲击。百姓的流离失所也间接导致了该时期思想观念的禁锢以及礼教道德的没落与混乱。
宋朝就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所以其律法的重要意义便不言而喻。
1.《宋刑统》中规定的收养条件
收养人应符合的收养条件:第一,收养嗣子者,收养人须符合年满40周岁无子嗣且身体不算康健;第二,只能从与其身份地位相当的家庭中挑选嗣子;第三,收养义子者,并无前两款规定;第四,年幼早夭者不可立嗣。
这也就意味着,收养的本质实为继承,继承的本质实为延续香火。统治者站在立法的角度鼓励收养人优先收养同宗昭穆相当者,并赋予其严苛的法律条件予以加持,次之,才是异姓养子并且只能是3岁以下被遗弃的儿童。
养子应符合的收养条件:其一,养子的年龄必须比收养人小;其二,被收养人不得为家中独子;其三,同一个被收养人不能成为两家的嗣子。可以看出此三条对被收养人的要求是为了维护和保障收养家庭的权益,严格的挑选条件,让收养家庭谨慎为之,有利于维护宗族血脉的源远流长。
2.《宋刑统》中规定的收养程序
法定的收养程序因不同的收养对象而主要分成两个方面:首先,宋律明文规定立嗣须“经官除附”也就是说收养嗣子需要履行名籍手续转移后才得以生效;其次,收养3岁以下的弃儿须“申官附籍”,意思是可以对养子冠其收养人之姓并登记入户。然而实践中,很多家庭的立嗣没有经由法定程序的办理,如若经由官府的核实,也没过多争议,将视为对其认可。
3.《宋刑统》中规定的收养主体
拥有收养权利的主体主要有五类:(1)成年的未婚男子;(2)成年的已婚男子;(3)已婚男子身故后为他守节的发妻承继收养权,该养子被称为“立继子”;(4)夫妻双亡或男子身亡后其妻子改嫁的,收养权利转移至其父母、祖父母、兄弟族人等,“继绝”便是此含义,其养子统称为“命继子”;(5)一家人均死亡,收养的权利由近亲族长行使,此为“户绝”。从收养主体的多种分类来看,宋朝扩大了收养的主体范围,更是扩大了守节寡妇的立嗣权。
从《宋刑统》中得知,统治阶级承认养子在宋朝的法律地位同于亲子,既是如此,那二者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也应大致相当。然而由于收养种类的繁多,导致不同的养子亦拥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养子主要分为四类
一是收养子,又细分为同宗嗣子与异姓养子两种,其中同宗嗣子来源于门户等级相当的同宗家庭,异姓养子被收养时须为3岁以下;二是立继子,主要在已婚男子去世后由其妻收养的,意在保住家业、绵延子嗣;三是命继子,是夫妻死后,经其父母或族长收养,为了能够香火延续;四是义子,主要来源于跟随母亲改嫁和乞养,属于名义上的亲子关系,义子不异姓、不继嗣、无继承,死后归同宗,如此看来义子并无实际权利。
2.养子的宗祧继承权
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古代社会,宗祧继承成为古代宗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已由来已久,上至帝王下至百姓无不对祭祀祖先满怀敬畏,宋朝也同样如此。《宋刑统》中写明了养子具有与亲子相同的传宗接代的法律地位。其中嗣子、养子为养父母服丧时等同于亲子,服饰、程序与亲子亦别无二致,然而嗣子、养子为亲生父母服丧时,则分别要降一等服丧和降服为齐衰不杖期。
3.养子的财产继承权
关于养子:《宋刑统》中规定收养须“经官除附”,所以从户籍制度上来看,养子的人生关系已经脱离原生家庭,属于收养家庭。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养子的财产继承权应随户籍地转移而转移,由此得知养子在收养家庭中合法享有财产继承权,而在原生家庭则不再拥有财产继承关系,当然如果日后他要认祖归宗重回原生家庭,又可以重新取得其原生家庭的财产继承。
关于立继子与命继子:《宋刑统》规定“立继者,与子承父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只得家产的三分之一”。由此可见二者对于继承权享有不同份额,立继子可以继承全部财产,然而命继子最多只能继承收养家庭财产的三分之一。
二者区别的主要原因在于:立继子是夫亡后其守节之妻收养,所以立继子不仅需要保护家业、延续子嗣还需要赡养养母至其终老。命继子由于其被收养于夫妻双亡后,主要承担祭祀任务,赡养负担略小。此规定实乃宋朝创新之举,此举合乎法理人情。
关于义子:义子与养子、命继子、立继子不同,义子多跟随母亲改嫁而来,并不是为了宗祧继承,所以他与原生家庭不会发生本质变化,与收养家庭也只是名义上的亲子关系,且宋律对此写有明确规定:义子在收养家庭里不能继承任何财产。
4.养子的赡养义务
宋朝有关收养制度的规定除了对收养双方的权利予以规定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赡养制度。养子的出现不仅让收养家庭能够祭祀祖先、绵延香火,还解决了大量“老无所依”的家庭。
在《宋刑统》中养子享有极高的法律地位,当然在享受继承权利的同时还需要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权利义务的对等也保障了收养家庭的权益。宋朝在有关收养制度的法律上可谓是一马当先,官方对户籍变动的权威性制定,不仅维持了宗法社会的稳定还保障了收养双方的权益。
宋朝法律规定,养父母或者养父亡养母在时不得将本无过错的养子送遣回原家庭,其祖父母亦同此理。同样的,宋律也明确规定亲生父母也不得随意要求其子返还,即使是在灾荒等不可抗力中遗失而被收养的。
收养制度首次载入法律始于唐朝,宋朝对其继承与发展。对比《唐律疏议》有关收养制度的条款可以看出,唐朝乃至唐朝之前各朝对于养子权益几乎没有保障,立法者显然更侧重于维护收养者的权益,这也体现了宗法社会下的阶级制度。
像在《唐律疏议》中就有这种条款,收养人在实施收养后又生子的,如养子因此而回归原家庭就丧失对收养人的继承权;养子如若擅自离开收养家庭,就将被判处“徒二年”;养父母可以随意驱撵养子,被驱撵的养子便不再享有继承收养家庭财产的权利。
而宋朝却与之截然相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归宗》写明了“不准无过错遣还”情况,如上文提及到养父母不可以将无过错的养子遣还,即便他不肖,养父母仍肩负教育引导的责任,而不是随意遣还。
由此可见,相比之下《宋刑统》对于养子权利的保障则更兼具人性化与合理化,不仅平衡了收养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减少了社会矛盾。对于养子所生之子,《宋刑统》也承认其与嫡亲孙子享有同等的地位,如要遣还该养子,养子之子也要随之,如若养子已逝,养子之子不肖,法律中明确写着“其子若死,即难以遣孙”。
养子被收养时养父在世的,养父死后立继权由其妻取得,这时则不得遣还养子。随着盛唐的衰败,又历经五代十国的动荡,宋朝顺应着历史的车轮走入了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阶段。
随着儒家、理学的发展进程,宋朝统治者通过《宋刑统》和有关诏令的发布增强对社会的严格把控,收养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制度。宋朝收养制度相比唐朝以及其他先朝,主要的区别还是在法律中地位的提升、内容的完善,以及对于社会发展的预见性,这对当时还处于封建统治下的百姓来说是非常不易的。
宋朝对收养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为收养制度的未来指明了发展趋势,与此同时也展现了宋朝的经济、文化、政治的繁荣。尤其是其中的“经官除附”“申官附籍”等规定,对于保障收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追求权责相统一的思想等都对现在的收养制度有着重要借鉴的意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我国现行收养制度的立法目的与保障群体早与宋朝收养制度确立之初大不相同,各朝各代每部法律的发布与变革不仅需要顺应当下时代的发展更受其制约与影响,它体现统治阶级和立法者的意志。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宋朝的收养制度对如今的收养法仍具有不可取代的价值,我国收养法仍多有立法空白之处还应在实践中不断推演与完善,我们应以史为镜,让历史照进现实,借鉴其精华摒弃其糟粕,从而让法律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同时能紧跟文化和生活的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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