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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忻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白雪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及省、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要求,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忻州市禁止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工作的通知》,明确2023年春节期间全市禁止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
通知要求,公安部门要负责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的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作用,对途经忻州市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严格查验有关资质证照,严防外来烟花爆竹流入忻州市。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认真履行好对燃烧旺火、烟花爆竹等非法焚烧及使用明火行为的预警监测、防治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以上适用行政拘留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办理;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公安等部门,依法监管和查处在道路水路各类运输方式中承运烟花爆竹、物流仓储企业存放烟花爆竹以及站场码头旅客夹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批发或零售)、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要深入清查隐蔽在市场、乡村集镇的零散销售摊点,杜绝销售源头;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公安、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供销社系统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要结合全市禁止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工作的通知,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火灾隐患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开展火灾救援工作;宣传部门要发动各级新闻媒体,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媒介,全方位、多渠道宣传禁止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工作规定;做好相关舆情管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禁止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各项管理工作,同时要求乡镇、办事处、街道办深入到每家每户,积极开展群众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购买、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积极检举非法燃烧旺火和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通知强调,各地各相关部门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级成立专项工作领导组,宣传部门、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市管理、交通运管、消防救援等各专管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要共同参与,及早部署,承担起动员宣传、收缴、巡查打击职责,严守严把城镇、乡村(社区)居民燃烧旺火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二要强化宣传引导,争取理解支持。加大禁止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工作宣传力度,做好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确保“五禁”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加强春节期间火灾安全宣传,防止烟花爆竹存放在居民家中,形成新的安全隐患。三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行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查处非法燃烧旺火和烟花爆竹“五禁”工作责任制,加强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全面遏制春节期间燃烧旺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等非法行为,确保城乡群众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绿色环保的新春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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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30 13: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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