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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女士觉得很委屈。
贺女士今年34岁,榆林人,在西安上班,2月18日,她去长乐路上的东方亿象城8楼转悠,8楼有非凡百货、非凡饰品等多个陕西非凡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旗下的店。
贺女士说,她先在非凡饰品买了一条围巾,用店里的袋子装着,又到旁边的非凡百货转悠,“进门时,没人提醒不能拿袋子,也没人提醒要推购物车,我转了一下,挑了几件东西,放在袋子里,这时,店里有人过来,说我是小偷,把我提的袋子抢过去,打开。我说还没买完,然后继续逛,他们一直跟着我,直到我结账。”
事情到这里还没完。
3月12日下午,贺女士再次来东方亿象城转的时候,在负一层的非凡饰品收银台的位置,看到她的两张照片被打印了出来张贴着,照片上还写着“重点客户”的字样,“没有打码,这不是在说我是小偷吗?”
不仅仅负一层的收银台,8楼非凡旗下的另外两个收银台也贴的有相同的照片。
觉得自己很冤枉,又很生气,贺女士随即报了警。随后,店方将照片撤掉。“他们为什么把我的照片贴在收银台的醒目位置,这对我的心灵造成了极大地伤害,”贺女士说。
3月13日上午,贺女士还提供了店方拍摄到的几段监控,监控里,她的确有把货柜上的物品往手提袋里塞的动作,“我是孕妇,没有其他袋子,就把要买的东西装进了手提袋,但我没有离开他们的店,没有结账,这样不能认定我是小偷啊。”
非凡百货店的员工承认,的确是把贺女士的照片在收银台贴了几天,但已经撕掉了。
陕西非凡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刁先生说,顾客的照片是店里打印出来的,本来是让店面都认识一下,“顾客在购物时,把商品装到自己的袋子里,现在不好说是怎么样,这种行为不太好,我们对店长有考核,东西丢了要赔偿的,店长也很担心。”
刁先生说,不能说人家是小偷,可往自己袋子里塞,速度很快的装,很有疑点,“我们张贴照片也不应该,我代表公司致歉。”
店员说,一个客观的情况是,他们店是开放式的,经常会有丢东西的事情发生。
3月13日下午,店里也在收银台位置张贴着公开致歉信,“今后,我们公司会规范自己的行为,尊重每一个消费者的人格,不会恶意揣测无辜消费者……”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商家擅自打印贺女士照片并张贴在收银台,无疑侵犯了贺女士的肖像权,对此,《民法典》第1019条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赵良善强调,商家没有真凭实据证明贺女士盗窃商家的商品就贴出照片,会降低公众对贺女士的社会评价,轻则,侵犯了贺女士的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贺女士可以商家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重则,则涉嫌侮辱、诽谤贺女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贺女士可选择向警方报案,由警方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文 邓小卫/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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