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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春节前夕,自己在某网络平台购买手机一部,由A快递公司负责运输,运输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快递公司并未向自己提示说明若物品在运输途中丢失,按照运费十倍进行赔付。一周过后,自己迟迟未收到手机,便与卖家联系,经核实确认手机是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的,属于承运人的责任。于是自己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手机的实际价值4000元,但快递公司只同意按照快递费用的十倍进行赔付。无奈之下,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自己能否要求快递公司按照丢失手机的实际价值4000元进行赔偿?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李苓苓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首先,王先生网购的手机由承运人A快递公司负责运输,快递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手机安全运输到王先生所在地。其次,手机在邮寄过程中丢失,A快递公司未将物品安全运输至王先生所在地,A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关于丢失物品的赔付,虽然快递公司主张赔付运费的十倍价款,但其并未采取合理方式向王先生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王先生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格式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因此,王先生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按照手机的实际价值即4000元进行赔偿。
●律师提醒: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报记者兰萃通讯员宋军武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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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7 12: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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