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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学生在同学奔跑时突然伸腿绊倒同学,结果导致同学骨折致残,学校要不要担责?近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学之间因恶作剧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的监护人赔偿原告9.28万元,学校无需担责。
2021年11月,小芳从教室跑出,小明与同学正在教室外走廊上散步,当小芳经过小明身旁时,小明突然伸出左脚将小芳绊倒,导致小芳左手受伤。
学校第一时间将小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小芳左肱骨骨折累及骨骺,属十级伤残。
小芳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的父母赔偿小芳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万元。小明的父母以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为由,要求追加学校为本案被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在小芳从其身边经过时,伸出脚绊倒小芳,致使小芳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小明应当对小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造成的小芳的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事件发生时,小芳处于奔跑状态,但其速度并不快,且当时处于课后休息时间,小芳的奔跑并未威胁到迎面而来的小明,对小明伸脚绊倒的行为超出了其正常的预见范围,故小芳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学校虽然对未成年学生负有一定教育管理职责,但并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无限制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无法预见突然发生的人为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将受伤学生及时送医,在此期间已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义务,并无过错,故学校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开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小明的父母共同赔偿小芳损失,共计9.28万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也不可忽视,要时刻提醒孩子遵守校纪校规、保持安全意识。学生在校的安全应由学校和家长共同守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边俊铭
编辑:夏洪玲责编:石亨审核:吴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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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9 14: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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