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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2020年1月,小王至某公司工作。A公司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得知,小王所提供的身份证号在信息系统中已被他人使用,无法办理其社保参保手续。小王立即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情况,原来在2017年3月,B公司为他人办理社保登记时,误将小王的身份证号进行了申报,故该号码在系统中已被他人使用。小王立即询问该如何更正,得知:变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交纳信息需要误操作的B公司前去办理。2020年2月,小王来到B公司要求解决此事,接待工作人员推脱、搪塞。小王觉得自己没过错,没必要求着B公司,A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就未跟进处理此事。2023年8月,小王离开A公司前往C公司就职,C公司在为其办理社保时仍然反馈无法办理问题,并告知小王,如果其无法更正其个人信息,则可能影响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小王再次来到B公司要求解决此事,该公司依旧推脱不予处理。无奈之下,小王只能起诉。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笔者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做一个初浅分析。
一、构成个人信息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因此公民个人的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码均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本文案例中,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B公司在填写其单位职工的社保误写为小王的,导致小王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被他人占用,而无法缴纳社保,B公司存在侵犯小王个人信息权利的过错,该过错与小王无法缴纳社保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B公司应当改正错误,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应及时关注个人信息权利。
在本文案例中,法院除了判决由B公司改正错误,责令限期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号码的更正手续,并承担赔偿责任外,也对小王的做法给予指导性的评价。
法院认为,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早在2020年1月就知道上述侵权情形,未尽早积极行使权利,而是放任损失进一步扩大,其应当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主要责任。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劳动者如果发现其个人信息权利被侵害,一是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止损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二是应当第一时间向对方或者裁审机构提出救济诉请,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防止日后发生诉讼时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文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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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8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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