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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鄂州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何荧、徐梦云)“谢谢你们,帮我解决了需异地工作的问题……”11月1日,在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室,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握着检察官的手连声道谢。
孙某某系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9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孙某某的公司与武汉市4家单位签订了绿化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孙某某需辗转4个工地监督绿化工程施工。被判缓刑入矫后,孙某某的社区矫正居住地位于华容区,与工作地点不一致,孙某某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申请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日常巡回检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后,通过走访了解孙某某入矫以来的企业经营情况和需求。为了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11月1日,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
会上,检察机关结合孙某某原判罪名情节、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间改造表现、申请外出事由等,提出了社区矫正机构可依法批准孙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检察意见。参与听证会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与听证员均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当场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了检察建议。
社区矫正机构充分考虑检察建议,决定在孙某某缓刑考验期满前1个月内,简化其请假审批手续,要求孙某某每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并对其跨市县活动情况安排专人监管,制定个性化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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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6 12: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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