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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时报
时报7月26日讯 7月26日,市发改委发布《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称,结合济南市居民用天然气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济南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和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255号)要求,结合济南市居民用天然气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济南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普通居民用户年用气量216立方米以内(含)第一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30元调整为3.50元;年用气量216—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3.90元调整为4.10元;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由每立方米4.80元调整为5.00元。
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托幼园所、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60元调整为3.80元(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
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济南市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仍然按照每立方米2.70元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
燃气壁挂炉采暖用户,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30元调整为3.50元,不执行阶梯气价。
本次调整,执行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明码标价和抄表结算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仍按济价格字〔2015〕90号文件执行。《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8〕54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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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7 1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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