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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造浮桥案再审宣判 2人维持定罪量刑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3-12-26 08:03:00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浮桥案”时间线

上世纪70年代

黄德义父亲曾造一条木船,用来在洮儿河上摆渡。

上世纪90年代

黄德义出资4000元,造了三条铁皮船,连接在一起,和其三哥一起在洮儿河上摆渡。2005年—2014年黄德义等人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自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

2014年冬

黄德义出资并组织黄德军等人在该处河道自建固定桥(后又重建维修),黄嵩后来在该桥旁建彩钢房和地秤。

2018年10月

黄德义组织人员排班向利用自建桥过河的过往车辆收费,小车5元,大车10元。

自建桥被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拆除。

2019年2月

黄德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3月6日被捕。此外,黄德义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12月31日

黄德义一审被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案其余17名被告人也各自领刑,刑期从“判一缓一”到“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黄德义等未上诉。但此后黄德义以其不构成寻衅滋事为由提起申诉。

2023年3月31日

洮南市法院驳回黄德义提出的申诉,理由为黄德义申诉理由不符合重审条件。

6月26日

黄德义继续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12月25日

再审宣判,其中,依法维持对黄德义、何树春的定罪量刑;对黄嵩等5人免予刑事处罚;宣告黄永等11人无罪。

12月25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德义等18人寻衅滋事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维持对黄德义、何树春的定罪量刑;对黄嵩、黄强、黄德军、黄德友、刘彦辉免予刑事处罚;宣告黄永、黄刚、黄伟、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无罪。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何树春等17人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六个月及三个月的刑期,同时宣告缓刑。宣判后,黄德义等18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黄德义不服,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又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决定提级审理,并于202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再审查明: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之间的洮儿河河道内,因该处河床坚硬且水流较浅,周围群众长期从此处过河,在河道内逐渐形成一条过河老道,河岸两侧也随之形成通向老道的两条便道,与过河老道相接。大多年份中,除汛期外,行人和各种车辆均可从两岸便道经老道过河。2005年至2014年期间,原审被告人黄德义未经审批,伙同黄德军、黄德友在上述河道处非法建造浮桥收费。2014年至2018年期间,黄德义出资、设计并组织黄德军、黄德友、何树春、黄嵩、黄强、黄刚、黄永、黄伟在该河道非法建造固定桥,在桥头非法建造彩钢房和地秤。固定桥建成后,为收取更多费用,黄德义、何树春、黄嵩以堆土、挖坑等方式将原有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内老道封堵破坏,迫使过往车辆从桥上通过,黄德义等人在桥头设置铁链、绳索,组织家族成员全天排班看守,对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黄德义因非法建桥多次被当地水利局责令拆除并进行罚款,黄德义缴纳罚款后,或不予拆除继续收费,或只拆除桥板应付处罚,随即组织上述各原审被告人再次建桥收费。刘彦辉、何树春每月各自收费十二天,何树春值班时其妻刘艳杰参与收费。2017年后,何树春、边光代刘彦辉收费。何树春、边光收取钱款扣除每日工资外其余均交给黄德义、刘彦辉、黄嵩。黄德军与佐清芝、黄德友与武风清、黄强与李丽、黄刚与龙丽、黄永与刘海波、黄伟与何淑云,以家庭为单位,每月收费一天归自己所有。

原审被告人黄德义伙同原审被告人何树春、黄嵩、黄强、黄德军、黄德友、刘彦辉未经行政机关审批,任意占用河道非法建桥,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原本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内老道封堵破坏,致使部分车辆因陷入坑中造成财产损失,使其他车辆不能或不敢从老道通行,被迫从案涉桥梁过河;黄德义等人在桥头设置铁链、绳索,全天排班对过往车辆拦截强行收取过桥费,多次引发争执和纠纷;黄德义等人私自建桥经多次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明知违法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对上述七人定罪准确。

黄德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何树春、黄嵩、黄强、黄德军、黄德友、刘彦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黄嵩、黄德军、黄德友、刘彦辉系自首。原审被告人何树春参与程度较深,作用较大,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原审被告人黄嵩、黄强、黄德军、黄德友、刘彦辉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原审被告人黄永、黄刚、黄伟、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黄永、黄刚、黄伟、刘艳杰、何淑云、佐清芝、武风清、龙丽、刘海波、李丽、边光构成寻衅滋事罪,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再审审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原审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各项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18人旁听了宣判。 据新华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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