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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尹彦鑫通讯员 张杰
近日,平度法院明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聚餐后醉酒驾驶导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除酒席组织者外,其他未劝酒的同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8月,刘某应李某邀请参加其外孙的百日宴,与李某等7人同席饮酒,期间未有恶意劝酒行为。酒席结束后,刘某独自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货车相撞死亡。根据检验报告显示,刘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7.9mg/100ml,远高于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超速行驶且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的4名亲属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同席饮酒的李某等7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驶可能带来的危险后果,但其不仅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也违反了多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李某作为酒席组织者,对刘某应负有劝阻、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由于其一时疏忽,未注意到醉酒的刘某独自驾驶摩托车离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并未主张、举证同饮者存在恶意劝酒行为,当日酒席参加者均陈述席间没有劝酒行为,故原告要求其余6名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39394.13元。青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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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8 06: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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