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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辽宁分公司违规被罚 风险排查工作流于形式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3-07-22 16:1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2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3〕82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简称“泰康人寿辽宁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按照《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的风险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排查出个险条线可疑业务线索及风险点,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范案件发生。

泰康人寿辽宁分公司组织开展的风险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排查出个险条线可疑业务线索及风险点,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范案件发生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对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同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3〕83号)显示,贾凤强作为泰康人寿辽宁分公司沈阳营销本部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对贾凤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维护人员规范有序流动,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3〕8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

主要负责人:孙超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原个人代理人诈骗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按照《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的风险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排查出个险条线可疑业务线索及风险点,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范案件发生。

上述事实,有案件确认报告、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公司风险排查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公司组织开展的风险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排查出个险条线可疑业务线索及风险点,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范案件发生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3年7月19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3〕83号

拟被处罚个人姓名:贾凤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70911197706******

住址:山东省泰安市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原个人代理人诈骗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按照《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的风险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排查出个险条线可疑业务线索及风险点,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范案件发生。

你作为泰康人寿辽宁分公司沈阳营销本部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案件确认报告、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公司风险排查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公司组织开展的风险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排查出个险条线可疑业务线索及风险点,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范案件发生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我局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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