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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曾柳
“感谢三位法官履职尽职,作出公正高效的判决。” 3月3日,当事人谢某军为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三名法官送来一幅写着“剑胆琴心,争议宣判,义正言辞,秉公执法”的锦旗,表达对法官的感谢。
谢某军诉请法院确认其与吉安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谢某不服向吉安中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月13日二审立案,承办法官于2月24日就作出了判决,用时仅11天,吉安中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军虽未与该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一直依照公司安排提供货物运输工作,且公司也根据谢某工作表现每月向其发放固定报酬,因此,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书面劳动合同并非确认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根本依据系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这样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法官建议,为减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是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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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7 0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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