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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西安市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并结合实际,提出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西安市统一执行《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
西安市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动态调整情况同步进行调整,将依沃西单抗注射液等41个药品纳入特药管理范围,将环孢素滴眼液(Ⅲ)等9个药品调出特药管理范围,本文件印发前已完成调出药品备案手续的患者继续享受待遇至备案周期结束。调整后纳入西安市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共计284种,待遇支付等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按相关规定,特药处方的处方量原则上在4周内,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可根据患者病情和诊疗需要,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要求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最长不超过12周。
自2025年1月1日起,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特药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使用报销流程,落实省内特药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指导特药定点医疗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省内异地患者提供备案等服务。
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2024年国家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含特殊药品)所发生的费用,须由参保人员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先行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参保职工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4%、城乡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再分别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中药饮片按甲类管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支付。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琳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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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2-30 23: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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