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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被执行人无财产,但在他人处有到期债权——
法官法理并用 第三人协助履行
河北法制报讯(王春辉)“感谢王法官为我执行回全部案款,我真正感受到了法院执行的温度和力度!”2月8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人刘某某来到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真挚地表达了对法官的感激之情。
在刘某某与承德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兴隆法院判决承德某公司给付刘某某渠道服务费、律师代理费及保全保险费共计28.7万元。判决生效后,承德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照法定程序,查询了涉案公司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近日,申请人刘某某向承办法官提供线索,被执行公司在某房地产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为维护申请人刘某某合法权益,将“纸上权利”兑现成“真金白银”,承办法官多次与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联系,请他们协助执行。通过承办法官法理并用、情理结合的劝说,某房地产公司同意协助执行,向申请人履行了被执行人承德某公司的到期债务。至此,申请执行人拿到了28.7万元的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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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7 12: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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