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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阳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陈 岩)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道交团队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侯某在开车门时未注意观察,造成原告王某受伤,被判赔偿各项损失115494.2元。
2022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侯某驾驶电动四轮汽车,在镇平县工业路某处打开车门上车时,与沿工业路自东向西行驶的原告王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镇平县交通事故警察大队认定,侯某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车,且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某左侧第1-6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道交团队审理了该案,最终判令被告侯某赔偿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5494.2元。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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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5 05: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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