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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说事释法
物色酒驾对象男子“碰瓷”被公诉
福州晚报讯 近日,鼓楼区检察院就一起“碰瓷”案件提起公诉,而被告人林某“碰”的,是酒驾司机们。
“兄弟,你喝酒了吧?”茫茫夜色中,车辆刮擦,对方司机上来就是这句话,往往让酒驾之人顿时“清醒”。而这一幕则在夜店、烧烤摊附近数次上演。2021年6月以来,男子林某选择凌晨时段,驾车在鼓楼区的特定区域“物色”酒后开车的对象。
“看到他们在倒车,调头的时候,我就故意往前开一点,这样就碰上了,我就下车去理论,问要不要私了。”林某说,至于要求支付的金额,则根据对方的态度而定,一般情况下,酒驾司机担心事情闹大被交警处罚,会花钱了事。至2021年10月,林某通过这种方式,8次获得近3万元。而被害人和附近商家也发现了林某的“碰瓷”行为,于是报警。
鼓楼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官对林某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其退赔所得赃款,并认罪认罚。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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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6 05: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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