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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工地上有几个人,在10米高的脚手架上打架,你们快来啊!”
11月29日8时许,万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工地工人报警,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一名受伤工人晕倒在10米高的脚手架上,有两组工人正聚在脚手架下发生激烈争执,民警见状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组织现场工人用吊机将伤者小心翼翼运到地面,并将争执的双方人员分散开,一一稳定双方的情绪。
经现场了解得知,打人者吴某明、吴某庆系叔侄关系,与伤者王某分属不同的班组,平时都在10米高的脚手架上作业。当天上午,吴某明、吴某庆在高空作业时为图省事,擅自使用了王某这一班组事先在前一日准备好的物料,王某及其工友发现后,迅速爬上脚手架制止,但吴某明、吴某庆拒不配合。
紧接着,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互不相让,谁也不愿退步。
吴某明、吴某庆被愤怒冲昏大脑,随即动手殴打了王某。
▲吴某庆、吴某明(左一、二)殴打王某(中),其他工人在劝架
突然王某发生晕厥,害怕担责的吴某明、吴某庆一时间慌了神,迅速爬下脚手架,准备逃离现场。王某的工友紧跟其后,将两人拦下,直至民警赶到现场。
急救医护人员火速抵达该工地,初步诊断,王某目前鼻腔出血,无严重外伤。
民警迅速协助医护人员,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同时将打人的吴某明、吴某庆依法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吴某明、吴某庆如实承认了自己打架的违法事实。
▲吴某明、吴某庆被万安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经医院诊断确认,王某系情绪波动太大,一时激动导致昏倒,身体并无大碍。
目前,违法人吴某明、吴某庆因殴打他人已被万安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来源:吉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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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6 2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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