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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山东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历下等5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
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林江丽)今天,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山东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全省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完全相同,主要分为3档。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2010元、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20元、18元。
其中,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
按照要求,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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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4 1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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