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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2025年10月20日,何于江收到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作为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他在2022年6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从江苏南京的公司办公室带走羁押,涉嫌的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我被抓后,业内和自媒体迅速传开,各种说法都有。当时还在履行中的车库合同、正在设计生产但还没有进场安装的几十个合同,受到严重影响。”自此,何于江与江苏中泰公司的社会声誉大受打击,银行、供应商纷纷起诉,大部分员工被解散,公司就此停摆。
从刑拘到取保候审
何于江是一位民营企业家,出生于河南商城大别山区,现年61岁。2011年,他建立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
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雁塔检刑不诉(2025)101号:2022年7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何于江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8月9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23年7月9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于江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3年1月10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21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025年9月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对何于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撤回起诉。2025年9月15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据不起诉决定书内容,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3月29日,西安海科重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重工公司)与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泰公司)签订了高新区NEWORLD项目机械车库设备安装合同,约定江苏中泰公司向海科重工公司提供汽车搬运器20台,价格共计1500万元,该合同附件二约定该汽车搬运器的品牌为ELECON,产地为瑞士。
何于江向海科重工公司承诺汽车搬运器为进口产品。后江苏中泰公司陆续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三十八研究所(以下简称三十八所)、合肥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签订合同,以每台40万元的价格购买23台汽车搬运器,其中20台汽车搬运器用于西安高新区NEWORLD项目。
2019年4月、6月,江苏中泰公司安排西安高新区NEWORLD项目员工赴上海宝山一仓库对20台汽车搬运器进行查验并粘贴封条,江苏中泰公司员工现场出示了报关单及产品资料。汽车搬运器运抵西安后由江苏中泰公司工作人员全程负责安装调试。
2021年9月17日,涉案汽车搬运器在NEWORLD项目现场安装调试时发生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现场勘查,西安高新区NEWORLD项目机械车库现场安装的20台汽车搬运器均为同一产品序列号,序列号为S/074-CH-329/12,与瑞士SOTEFIN公司于2016年通过艾利肯亚洲股份公司出售给江苏中泰公司的一台汽车搬运器的序列号一致。经查,涉案20台搬运器系假冒瑞士SOTEFIN公司的商品。
本案在开庭审理期间,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何于江不起诉。

10月27日下午,何于江告诉大皖新闻记者,他从2022年6月20日被抓,同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到2023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失去自由一年多时间。

何于江接受大皖新闻记者采访
多方发声
对于何于江的遭遇,10月27日上午11点多,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工作人员表示需要联系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督察审计大队。
随后,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了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督察审计大队,一位张姓工作人员表示知道何于江的事,并且该局领导也知道何于江的事情。“具体办案情况,你可以向办案单位去反馈,我们这里是投诉电话。”
对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该工作人员表示知道了,“我们会依法查这个案子的。”同时,该工作人员认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有监督职责,一旦检察院做出逮捕结论后,公安机关在依法侦查阶段就没有司法上的责任了。
对于何于江的遭遇,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督察审计大队另外一位工作人员也进行了记录,并表示此事还比较复杂,并不是一个部门说了算的,处理会有一套手续和流程,建议何于江提交详细资料,再逐级处理,“这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说得清的。”
主办何于江案的是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10月27日上午11点多,该侦查大队值班人员记录下了大皖新闻记者的手机号,表示会反映给办何于江案的民警。
何于江的辩护人安徽化方律师事务所何春雷律师向大皖新闻记者介绍,他和同事王燕于去年7月接手本案。
何春雷律师介绍,在庭审中,律师团队从多个方面进行辩护,其中包括指出公诉机关错将产品铭牌“SOTEFIN”认作商标的错误,案涉产品实际商标为“Silomat”。此外,举证案涉产品由江苏中泰公司合法采购,采购协议明确知识产权约定,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公诉机关在第一次开庭后,不得不变更起诉,第二次庭审后主动撤回起诉。”
大皖新闻记者 许佳 实习生 赵贤秀 摄影报道
编辑 何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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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10-28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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