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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小艾没想到,自己的“好心”,竟然换来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因为他让“瘾君子”在自己车上吞云吐雾过毒瘾,犯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
春天的某个凌晨,小艾和三个朋友从KTV出来后,兴致盎然,驾驶自己的爱车,从城区进入郊外的铜仁万山,在美好夜色中,打开小艾的车窗,三个朋友就在小艾车内吞云吐雾,不过,他们抽的可不是一般烟卷,而是含依托咪酯(一种毒品)的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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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不许动。”正当车内三人正在过瘾时,警察突然出现。
小艾车上的吸毒人员满某某、廖某某、吴某某等三人被抓了个现场,小艾让三人在车内吸毒的事实也被警察录音录像 。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也是犯罪。”检察官指出,小艾在明知他人吸食的电子烟系毒品的情况下,仍让他们在车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后,万山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小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小艾被判刑后悔不该当初,让他没想到的是,在他车上吸毒的满某某等三个所谓朋友,居然只被处治安拘留。
“容留吸毒是犯罪,吸毒是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检察官说,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不管无偿有偿,吸毒场所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住宅、居所,也包括营业性场所、交通工具等。” ? ?
容留他人吸毒,实际上是为吸毒人员提供了违法的温床。不能因“好意”“碍于情面”,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车辆等场所内,放任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触犯的是刑律,是犯罪”。检察官表示。
随着毒品犯罪打击力度持续加大,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呈现出场所隐蔽化、形式多样化的新特点,除传统住宅场所外,网约车、私家车等移动空间逐渐成为犯罪新载体。
小艾在车内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入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王小婷
二审 杨韬
三审 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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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7-19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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