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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去年向别人借款时对方说必须按“砍头息”的方式操作,我实际拿到的钱已经扣除了全部利息。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读者 李先生
李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约定是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出借人提供借款时,如果将部分甚至全部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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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9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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