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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捡到一台笔记本电脑,现场询问多人后,无人认领。我在现场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等待失主联系。如今,已过了一年仍无人认领。请问,这台笔记本电脑能归我所有吗?
读者 王先生
王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王先生在捡到笔记本电脑后,应该找到失主返还财物,在不知道失主的情况下,也可以交给公安机关。本法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故王先生不能占有该电脑,应将电脑送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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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5 05: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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