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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26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朱子微) 校园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石。11月25日,《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次修订《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上位法,也是适应我省学校安全管理新形势的需要。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修订草案)》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教职工合法权益纳入保护范围,在保护学生安全的同时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
近年来,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针对部分学校、家长与学生对心理健康问题的独特性和专业性缺乏足够认识的现状,《条例(修订草案)》作出了细致规范,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辅导、生命教育,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等。
随着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增多,人车混行带来的安全隐患日益凸显。《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安排专人疏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空间或者时间上实行人车分流,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应急、第三方服务保障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此外,针对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不敢管、不愿管”的现实困境,《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中小学校教师可以对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并强调学校及主管部门应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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