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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国际私法准则》概览

类别:国际 发布时间:2023-04-21 06:36: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随着信息网络迭代发展,知识产权的跨国交易与应用频繁,但是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问题被长期忽视,这对传统的国际交易争端解决模式形成了新的挑战。2010年11月,国际法协会成立了知识产权和国际私法委员会,旨在审查知识产权民商事法律框架,解决各国适用本国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后出现的问题,制定关于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准据法、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共同标准。

知识产权和国际私法委员会在成立后的第一个十年内,以两年为一期分阶段开展研究活动,具体包括:对多国知识产权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国际法协会已经通过的多项准则;起草知识产权国际私法领域无争议问题的相关条款;确定无争议问题的条款,讨论有争议的问题;研究确定有争议的问题及新类型问题;起草解释性评论,以明确不同条款背后的基本考虑因素,寻求共识,推广适用。

2020年,国际法协会第79次会议作出第6/2020号决议,通过了《知识产权和国际私法准则》,又称《京都准则》。

准则的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和国际私法准则》适用于跨国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适当修改后还可以适用于不正当竞争之诉等其他诉讼类型。《知识产权和国际私法准则》由四个部分共计35个条文组成:一般条款、司法管辖权、准据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其中,关于司法管辖权和准据法的条款是该准则的核心内容。

关于司法管辖权

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国家的法院为基本管辖法院,该法院的管辖权不受领土限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制发禁令并确定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和国际私法准则》对不同知识产权诉讼类型的司法管辖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专属管辖、临时性和保护性措施、禁令的范围和管辖权依据不足等问题予以规范。

对于涉及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的合同纠纷,考虑到授权许可或转让的国家法院可能更接近案件事实及证据,因此授权许可或转让的国家可以行使管辖权,但是会受到法院所在国的领土限制。

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侵权行为所在国的法院享有管辖权,且不受法院所在国的领土限制。鉴于重复诉讼代价高昂,可能导致裁判冲突、出现赔偿不足或者过度赔偿等情形,《知识产权和国际私法准则》赋予损害发生地法院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救济的权利,包括金钱赔偿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禁令。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直接、实质性损害的国家亦享有司法管辖权,但需要侵权人存在运营网站、印刷、广播等实质性活动,且该国与此实质性活动充分相关。

对于仅涉及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案件,已经审核通过或者正在审核申请的国家享有司法管辖权。对于主要目的为知识产权之授予、注册、有效性、放弃或撤销注册等方面的案件,注册国家的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对于偶然提出的有效性问题可以提交给知识产权登记国以外的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的法院,但此时,他国法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的判断仅对本案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例如,A国注册成立的甲、乙两公司在轮胎生产领域存在竞争,甲公司向B国的轮胎制造商提出报价,以期合作。乙公司主张该轮胎侵犯了其在B国注册的专利,甲公司予以否认并声称乙公司主张的专利无效。就本案的司法管辖权,甲公司认为,A国作为乙公司的注册国具有管辖权;乙公司认为,B国作为专利注册国享有司法管辖权。根据准则,因甲公司并非主要主张乙公司在B国注册的专利无效,故A国具有管辖权,但其对专利有效性的裁判只对甲、乙两公司发生效力。

若相同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理由在多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则需协调诉讼程序:若非首先受理的法院有权以未决诉讼为理由暂停诉讼程序,则该法院应暂停程序直至首先受理的法院确认管辖权,并在此之后终止本院的诉讼程序;若首先受理的法院未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诉讼程序,非首先受理的法院可以恢复本院诉讼程序。若非首先受理的法院有权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起诉,则该法院应当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将案件移交更方便的法院。若非首先受理的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或者仅决定实施临时性或保护性措施,或者当事人可以证明首先受理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在非首先受理的法院所在国不受承认,则后者可以继续本院诉讼程序。

关于准据法

原则上,涉及知识产权的存在、范围、效力、注册、期限、转让等事项的纠纷,适用寻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律。版权的初始所有权保护适用与该作品创作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该国家默认为创作者在创作时的经常居所地所在国家。

知识产权合同类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准据法,未选择的,适用与该合同(雇佣合同除外)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密切联系”的因素包括:知识产权的授权国家、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影响合同特征的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等;雇佣合同应当适用雇员的经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若无经常工作地,则适用该雇员为工作目的经常旅行到访或者在此地工作的国家的法律,除非案情显示与其他国家联系更为紧密。

知识产权侵权类纠纷,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准据法。如果侵权行为由跨国主体实施,可能发生全球化侵权,法院可以将与之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于该侵权行为整体。“密切联系”的因素包括:重大损害所在地、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或者主要营业地、实质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等。确定准据法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到本案诉讼所涉国家的法律所提供的不同救济方式之间的差异。

作为《知识产权和国际私法准则》最具吸引力的创新,是委员会对“版权和相关权的集体权利管理”的准据法进行了规定。“集体权利管理组织”与权利持有人之间存在信托关系,与之相关的准据法规则主要有三种:其一,适用集体权利管理组织实际管理地所在国的法律,包括涉集体权利管理组织特定组织架构的纠纷;集体权利管理组织与权利人或者不同集体权利管理组织之间就加入、授权及撤回授权、计算及分配收益等条件、权利的纠纷。其二,适用寻求保护国的法律,包括集体权利管理组织为某些作品或相关权利标的寻求保护;强制性集体权利管理;集体权利管理组织不经权利人事先同意,进行授权许可或者收取法定报酬;涉及集体权利管理组织何种情形下必须向用户许可权利的问题;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率和法定报酬的计算等。其三,法院所在地法适用于判断集体权利管理组织是否为适格当事人。

准则的积极意义

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私法是两个独立且不同的法律领域:知识产权法规范与智力创造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工业产权、版权与相关权利;国际私法规范跨越国界或具有涉外因素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行政与司法合作。现代商业容纳了大量跨境市场交易,全球化的价值链渗透着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无形资本,传统的国际争议解决模式无力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理论和实务层面都亟须科学的跨境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力求将涉及多个法域的争议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提高诉讼程序的可预测性和终局稳定性,避免赔偿责任过大或不足,并最终作出可以在国际上被强制执行的判决。

历经十年的研究,国际法协会知识产权和国际私法委员会最终决议通过《知识产权和国际私法准则》,这是建立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全球合作体系的一次成功的国际努力与尝试,能够有效指导国家立法和国际法律文件的解释及改革,为法院裁判提供灵感,从而建立更可靠、更可预测的法律框架,有效地解决跨境知识产权纠纷。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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