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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编者按 近日,四川崇州犬只伤童事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10月16日,当地某小区2岁女童被一只罗威纳烈犬扑倒撕咬致肾挫裂伤。18日,咬伤女童的烈性犬主人唐某已被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另据报道,全国多地近日相继宣布将加强养犬管理。犬只管理,关系群众切身安全,体现城市文明形象。文明养犬不是个人小事、私事,而是关系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的大事。本期评论聚焦目前犬只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具体可行的治理方向。
□肖明君
猎犬伤人,一直散发多发,受限于多方面因素,难以有效禁绝。
10月16日发生的烈犬伤童事件,尤其令人不安!事件发生后,“狗主人、物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饲养禁养犬种会有什么后果”“携带犬只出户应遵守哪些规定”……这一系列“熟悉的问题”,借着这起惨痛事故,被再次追问。
为了搞清楚一些细节,特别查阅了一下“肇事者”罗威纳犬的一些情况。据了解,该犬种“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是世界上最具有勇气和力量的犬种之一”,曾经被用于看守牛群,能攻击侵入者,而且在军警犬方面多受“重用”。由于罗威纳犬的强悍,目前已被国内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可见,不是所有的“狗狗”都是呆萌可爱的,也不是任何一只狗都会对人无差别地驯顺。由此,“禁养烈性犬”的规定不是平白无故就推出的,肯定有很多惨痛的、多发的“既有事实”作为铺垫。
动物再凶猛,也不如各方面的责任失守凶猛,也不如“不文明养犬”的伤害性大。因此,提出文明养犬,字面上是管狗,根子上是管人。
关于避免家养犬只伤人,这些年已经有太多的探讨,而且方案也比较成熟,各地的相关治理举措也陆续推出落地。至于伤人事件仍然频发,那就是执行环节的问题了。具体到此次烈犬伤童事件,大家纷纷发问“物业为什么迟迟没有作为”“法律惩戒应该怎么介入”“社区养犬文明宣传怎样才能到位”“烈性犬只禁售禁购如何落实”……这些都是立法之后的执行问题。由此而言,在法治社会中,“有法必依”是关键中的关键,“文明养犬”的法条,只有在售卖、购买、养护、监管等环节转化为“文明行为”,才算是一个闭环的完成。在众说纷纭中,有的认为,小区物业应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违规养狗行为进行监管;有的认为,要加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最大程度减少狗咬人事件的发生。以上种种,皆是“依法治犬”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也要看到,“文明养犬”重在“养”,如果养犬人能够有相应的文明自觉,其余皆可作为“助攻”。
俗话说,打狗看主人。提升文明养犬程度,治理“狗患”,依然是看主人。有律师表示,携犬出户最基本的原则是不对他人造成危险,应当确保携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再提文明养犬意识。有人建议,应增设针对养犬主人的考试,提高犯错成本,引起大家的重视,进而规范、约束自身的养犬行为。有位警察在崇州烈犬伤童事件后也提出,狗主人的安全意识跟不上,低估了狗的危险性,才造成悲剧发生。当各地养犬相关规定出台后,养狗人士必须“真正对社区负责、对邻居负责、对公共场所负责”,才能避免悲剧发生。
文明意识的建立,不能总是“狗咬人发生后才知道拴狗绳的重要”。尤其有些“爱狗人士”,认为当前的文明养犬规定,对狗一点也不友好。其实,提倡文明养犬,跟“爱狗”在本质上不冲突。很多看起来严苛的限制性措施,其实是规范“人与狗的相处”,给狗提供一个合理化空间。在法律尚无法做到“问问狗是怎么想的”之前,“以人为本”的养狗习惯的养成,其实就是最好的选择。唯“爱人”者,才有博爱之心,才会施爱于万物。如果只对自家的狗好,却在人与狗的边界拿捏中左支右绌,甚至不问是非、不分好歹,这样对狗不见得真有多少好处。
那些带狗上车,面对周围人质疑还振振有词的人;那些遛狗惊了孩子,还声称“这样的孩子连狗都嫌弃”的人……其实已经不是规范养犬的问题了。令人生厌的,从来不是狗,而是对于狗的放纵。我们提倡建立“文明养犬”公共空间,其实就是把犬只放到公序中来,让狗成为一个可控因素,而不是危险的自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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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9 1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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