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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乌鲁木齐晚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娜扎开提·柯尤木
五一假期即将到来,人们的旅游热情高涨。本期律师做客时间,晚报融媒律师团成员陈平为大家介绍有关旅游的法律知识,让您在游玩过程中,用好法律武器护航出行路——
●问:若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陈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九条第三款: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旅行社发布的信息应该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如果出现虚假宣传情况,应该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如果对旅游者造成了损失,旅游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旅行社对其产生的服务费进行三倍偿还。若返回的金额不足500元,以500元计算。
●问:随团旅游期间,遇到导游要求游客购物的情况怎么办?
陈平:《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问:在旅行团工作人员已有提醒的前提下,游客还是去做危险行为,从而致伤,旅行社有责任吗?
陈平: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应当向游客充分履行旅游风险警示、告知义务。此处的警示告知内容包括:事先向游客说明正确使用交通运输设施、食宿接待设施、游览娱乐设施和旅游购物设施等的方法;介绍相关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对于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告知,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对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进行告知和警示等。
旅行社工作人员在尽到风险警示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旅游者仍然做出危险动作,那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旅行社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旅游者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出游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活动,对旅游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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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9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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