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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 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案发地——福泉市仙桥乡公开巡回审理被告人兰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现场以案释法,“零距离”开展“严禁酒驾醉驾警示教育暨酒驾醉驾普法教育活动。”
今年2月4日,兰某某在福泉市仙桥乡某村民家吃饭喝酒,其明知自己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且喝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由福泉市仙桥乡往贵定县方向行驶,行驶至下干坝路段处时,所驾驶车辆侧翻在道路上,造成车辆损坏、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兰某某随即被送往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依法提取兰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
法庭上,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悔罪态度诚恳,认罪认罚。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某某相应刑罚。同时也给旁听人员上了一堂现成的法治教育课。
案件宣判后,法官结合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后果、社会危害性等,现场为旁听人员开展了一次“零距离”的普法宣传,强调酒驾、醉驾不仅危害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忠告大家杜绝侥幸心理,守护生命财产安全,切莫以身试法,悔恨终身。(田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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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9 1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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