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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郴州日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黄进东)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取款遭拒而引发的继承权纠纷案件,该院判决村民生前在银行存储的30000元存款及利息归村民小组所有。
欧阳某是桂阳县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村民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也已去世,属于五保户。2022年8月该村民死亡,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帮忙处理了死后丧葬事宜。该村民生前在银行存有定期30000元,因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村民小组主张该笔存款及利息归集体所有,便前往银行取款,但遭到该银行拒绝,于是起诉至桂阳县人民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的村民无继承人,生前属于村民小组成员,村民小组对其尽到一定的照顾义务。同时,在该村民死亡后负责其丧葬事宜,其他村民亦到庭作证予以证实。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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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6 05: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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