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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政协报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10月31日  第 12 版)
基本案情:
农户老张在村头捡到一头牛,等了半晌无人认领,于是便领回家去放在自己牛栏中喂养。第二天,老张便在村头电线杆上贴出告示。
半个月后,失主老王从邻村赶来认领,还带来了自己村的村委会主任来证明自己是这头牛的主人。老张正准备把牛还给老王,老王却说急着进城看儿子,干脆把这头牛寄存在老张家,请老张再多管半个月。老张正好闲来无事,便答应了这一请求。
又过了半个月,老王来老张家牵牛。喂养这头牛,前前后后有一个月的时间,算下来老张花费了1000多元钱。他写了一张清单给了老王,老王说回去之后便把钱拿来。可老张等来等去等不到老王送钱来,于是去邻村催促,可屡次三番要么吃了闭门羹,要么老王说下次下次……
老张一怒之下,便把老王告到了法院。法官从镇上专门来到了村里把法庭开到了村委会。法官首先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力争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案。老张陈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和基本的事实情况,主要表达牛在自己家存放的时间太久了,自己花了很多的精力和财力。老王则说前面是牛自己走失的,自己也不想让老张来收留,老张发扬点风格就算了;后面是自己主动让老张照看牛的,后半个月所花的钱愿意承担。
法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无因管理引发的纠纷案。牛的主人是老王,老张属于他人,没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义务来照看、喂养这头老王的牛。
但老张出于善意,将走失的牛领回家喂养,纯属为了牛的主人即老王的利益所为。而且在此期间,尽到了善良管理的义务。从这一角度而言,老王是得益者、受益人,老张养牛所发生的费用应该由老王承担。至于老王说老张应该发扬风格,这是基于道德的要求,但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因此老王对老张的这种要求过于苛刻,强人所难。
本案还有一个重点,那就是当老王找到了自己的牛,但急于进城办事,于是请老张帮忙继续看管一下自己的牛。此时此刻,事情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双方间不再是“无因管理”,而是“委托管理”,即双方以口头的方式达成了委托合同。老张确实依据双方的口头合同履行了照顾牛的义务,因此发生的费用也应该由老王承担。而且,老张还可以向老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因为双方对此管理费用并未明确约定,老张对此也未有主张,所以对此管理费用法庭并不做审理和判定。
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老王对老张在牛走失期间对牛的饲养行为给予了感谢,并全额支付了前期的因无因管理所发生的饲养费用以及后期的委托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饲养费用。本案以调解的方式得以圆满解决。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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