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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夫妻诉离但拒养智障女儿
法院:夫妻双方未对残疾子女作出合理安排,不准离
本报陆川讯 夫妻俩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均不愿意抚养有智力障碍的大女儿。日前,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卢某(女)、吕某(男)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2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有4个子女,其中大女儿吕某某被认定为一级智力残疾。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和争吵,沟通不畅,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卢某曾于2021年8月起诉要求与吕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2年12月,卢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对此,吕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是4个子女的抚养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以实际困难为由,拒绝抚养有一级智力残疾的大女儿吕某某,均要求大女儿,随对方生活。
陆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卢某与吕某的大女儿吕某某系一级智力残疾,双方都不同意抚养吕某某。两人不愿意抚养行为是对自身履行法定义务的明确拒绝,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又有悖人伦常理,不应当提倡。故在双方无法妥善处理好有智力残疾的大女儿吕某某的抚养问题前,对双方的离婚意见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不准卢某与吕某离婚。
以案释法
夫妻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较大影响,对残疾子女尤甚。虽然要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但离婚绝不是夫妻双方可以逃避对残疾子女抚养责任的手段。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都愿意离婚,可不愿意承担对残疾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机械地刚性判决准予离婚,将有智力残疾的吕某某归夫妻一方抚养,势必会加大直接抚养方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还可能导致其心有不甘,不愿尽心抚养。
在夫妻双方未对残疾子女问题作出合理安排的情况下,法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有助于教育、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充分维护残疾子女的合法权益。(张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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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5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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