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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钟建军通讯员刘兴滨孙佳实习生赵文龙
7月4日,记者从烟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危险作业案,被告人李某某一审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烟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危险作业案件。
2022年2月至7月,李某某未经批准或者许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其轿车后座安装自制容器盛装汽油,并在烟台高新区、莱山区等地出售。2022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车内剩余汽油470余升。经评估,私家车存放运输汽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烟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件后,严格审查被告人的经营资质、经营环境、社会影响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的证据,认为私家车存放运输汽油如果发生火灾爆炸时会影响到周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以危险作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危险作业罪不要求实际发生安全生产作业事故,只要具备现实危险,就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罪名的核心在于预防,防患于未然,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减少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是底线、是红线、是高压线,更是老百姓的生命线,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危险作业犯罪行为,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敲响了“违法必追责”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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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4 2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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