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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案例:家住庐江县汤池镇大塘村的陶某林与陶某君系叔侄关系。2021年,其所在村民组整体拆迁,陶某林的母亲郝某(陶某君奶奶)在拆迁中获得45平方米安置房并纳入陶某君户安置。2021年12月19日,郝某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45平方米安置房交由孙子陶某君继承。郝某去世后,陶某林认为自己作为郝某的儿子,应当继承母亲郝某一半的财产,与陶某君就郝某45平方米安置房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专家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陶某林的法定继承权与陶某君的遗嘱继承权冲突时的继承顺序问题。《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当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冲突时,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权优先于法定继承权。故应由陶某君继承郝某4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
专家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法律同时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直系晚辈亲属有权“代为”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的遗产,此为代位继承制度,属于法定继承的特殊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当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同时存在时,应当先按照合法有效的遗嘱办理遗产继承,遗嘱继承后剩余的遗产可以通过法定继承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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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1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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