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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在无锡市新吴区生活并工作多年,曾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因其没有按期还款,银行向无锡市新吴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徐某偿还借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款项。但徐某在判决生效后没有主动履行付款义务,银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过程中,徐某却因病身故。
经调查发现,徐某的父母早就不在了,其没有结婚,没有子女,更没有兄弟姐妹,也就是说,徐某没有法定继承人。而且,徐某在生前也从没指定过继承人。
徐某去世后,他的财产就无人继承了吗?那徐某结欠银行的债务又如何处理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身为债权人的银行向法院申请,要求指定新吴区民政局作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
而这,又是否可行呢?对此,就不得不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案件承办法官介绍称,较之前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首次新增了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认为由新吴区民政局作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较为合适,对银行的请求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该案即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此种情况下,死者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由于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权威性高。
其次,徐某生前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因徐某在尚未付清债务前去世,银行作为徐某的债权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徐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最终,新吴法院依法指定新吴区民政局作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表示,会按规履行相关职责;就后续成效,法院也会继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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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4 21: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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