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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案 情
2021年7月,徐晓光以每月1000元的租金、押金1000元,从张成东手中租得房屋,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初,徐晓光能够正常交付房租,从第11个月开始,徐晓光便以手头紧为由开始拖欠房租。张成东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徐晓光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拒绝搬离房屋。之后的大半年时间,张成东多次索要房租无果,直到今年2月,张成东收到来自徐晓光的短信:“我已从房子里搬离,钥匙放在小区门口的超市内。”张成东拿到钥匙到房中查看时,发现房中配备的天然气灶已被搬走,油烟机已损坏,天然气锅炉无法正常启用。张成东立即打电话联系徐晓光,却发现自己被对方拉黑。虽然手中有1000元押金,但是不够弥补徐晓光拖欠的房租和被损坏的家用设备的费用,张成东将徐晓光告上法庭。
审 理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21年7月至今年2月承租原告房屋共计19个月,共向原告支付租金1万元及押金1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房租,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2023年2月,被告将涉案房屋钥匙放至小区门口的一家超市后搬出,但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房屋租金。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已构成违约,且在被告搬出案涉房屋时将天然气灶带走,并损坏了天然气锅炉及油烟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房屋,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按时向原告交房租,被告无故未交上述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房屋租金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在搬离该出租屋后,原告未将房屋押金1000元予以退还。故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9000元中应扣除1000元押金,即为8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天然气灶、天然气锅炉、油烟机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共计1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支付维修费用的凭证,且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房租,其行为已明显违约,原告的该项诉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退租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渐增多。退租过程中,租赁双方容易因房屋设施设备折旧、房屋保养、清洁、费用结算等问题产生争议。若双方争议无法化解,则容易在退租时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1条、第714条规定,承租人有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承租人在退房时,保证房屋完好无损、干净整洁即为其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亦为践行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本案中,被告退租时恶意损坏房屋,既没有尽到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法定义务,也有违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4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赔偿出租人损失。此外,为避免当事人在合同关系终结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官建议租赁双方当面清点、查验、接收房屋以及屋内的设施设备。(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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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9 0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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